量产易

  • 服务介绍
  • 服务说明
  • 服务协议

付款

下单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需求方支付50%预付款。
在项目外观、结构、电路设计、功能手板交付物验收并在来设计平台确认满意后3个工作日内,需求方支付30%进度款。
在需求方试模后10个工作日或提货前3个工作日,需求方支付20%尾款。
对“专属银行账号”转账,实时转账后5-10分钟即可在用户中心中看到余额,操作将对应款项托管到合同中即成功购买服务。

查看专属银行账号

服务流程

注释

1.交付物:提交方案交付物包含外观设计的CMF、外观表面三维数据(STP文件)、丝印文件图和平面效果图(PPT或PDF文件),和结构设计的装配示意图、结构三维数据,
电路设计的BOM表,功能手板;评审完成后,交付产品模具。
2.审核:服务商提交交付物后,需求方需及时在需求单详情中针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时间默认为7天。7天后如没有审核操作,则视为满意,项目将进入下一阶段;
如为最后一个阶段,则本次项目完成。本服务过程修改次数不限,在服务商提交方案后需进入审核页面进行审核。


设计服务条款与条件

1.协议主体
1.1“甲方”指:客户,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中“甲方”包括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甲方可以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委托服务。
1.2“乙方”指:来设计平台,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中“乙方”包括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约设计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乙方可以通过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约服务供应商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1.3“设计服务商”指:基于本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匹配的、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服务商。

2.发票开具
2.1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发票由乙方全额提供。
2.2在收到甲方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如甲方是一般纳税人,乙方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需提供必须的开票资料。

3.甲方权责
3.1完成设计要求的输出工作,及时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3.2负责整理原始数据,并组织人员进行录入。
3.3及时提供企业的产品目标定位及成本要求等基本信息。
3.4如有,甲方可以提供竞争对手产品情况及市场分析数据供乙方参考。
3.5如有,甲方可以提供竞争对手各产品线,产品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性等方面的信息供乙方参考。

4.乙方权责
4.1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为甲方匹配专业的设计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
4.2为甲方的项目建立专案小组,小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专家等,为甲方设计项目提供全方位的建议、指导和跟进设计方案等项目相关工作。
4.3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提供项目产出物。
4.4跟进项目的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4.5协助甲方进行验收工作。

5.设计成果验收
5.1乙方应实时督促其匹配的设计服务商,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质量和方式交付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技术资料、样件)。如因甲方设计要求的变更而产生的工作量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交付时间和项目费用。如因设计服务商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时按质的收到设计方案,乙方将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服务费或重新为甲方匹配设计服务商。
5.2甲方自收到交付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验收期)内须进行评估,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成果评估。在验收期内,甲方应通知乙方:
(a)接受设计交付物(“接受通知”);或者:
(b)设计交付物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并提供清晰的修改意见和接受标准。
设计服务商应尽其全力在接到甲方上述修改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开始修正这种不足,修改时间将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甲方收到修正后的交付物后,甲方将有一轮新的验收期(7个工作日)来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在甲方提出合理修改意见后,设计服务商应积极地配合修改,确保甲方满意。
5.3若甲方在验收期(甲方自收到交付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评审结果,则视作甲方已对设计服务商提交的设计成果满意并确认,乙方将向设计服务商支付约定的设计费。
5.4如果甲方让乙方(或:设计服务商)展开第二阶段工作(或:甲方支付第二阶段款项/尾款),将被认定为接受并确认第一阶段交付物,接受日为甲方让乙方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当天(或: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款项/尾款当天),以此类推。只有当第一阶段设计交付物完成并通过甲方评审确认后,设计服务商才开始执行第二阶段设计工作,工作阶段的确认以此类推,若乙方匹配的设计服务商提交的设计方案未能通过甲方评审,甲方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并要求乙方匹配的设计服务商继续补充完善。
5.5设计成果:仅为本协议之目的,设计成果是指设计服务商在设计过程中作为设计的结果而产生的情报、图片、图纸、模型、电子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计方案的草图及制图、设计进行中拍摄的图片(正片)、提炼后的文字资料、所有方案的模型、所有有关该设计的电子文件等。

6.权利保障及知识产权约定
6.1此协议项下的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商保证其提交的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可进行大批量工业化生产。
6.2此协议项下的设计项目,设计服务商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等技术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设计服务商承担,并由该设计服务商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待甲方选定为其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服务商后,将由甲方、乙方、设计服务商三方签署《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约定》。如有发生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6.3乙方收到甲方关于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后,甲方享有正选方案的所有权和相应的知识产权,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归甲方单独所有。

6.4设计服务商享有本协议约定之设计成果的设计署名权,作为其案例宣传使用。

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7.1双方对于开发过程中所知悉的彼此的商业机密、资料、技术成果等必须给予保密,均不得自己擅自使用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2在本协议约定的设计产品上市前,任何一方(甲方、乙方及设计服务商)不得将设计成果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协议约定的产品上市后,乙方及设计服务商可以将设计成果作为案例宣传使用,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及设计服务商将其设计成果作为案例宣传使用,可提前告知乙方及设计服务商,则乙方及设计服务商不得公开本协议约定之设计成果。
7.3保密期限为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10年,本条款不因协议变更、修改、解除而失效。
7.4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进行约定。

8.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1如有证据表明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知识产权约定导致技术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8.2如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成功为甲方匹配符合要求的设计服务商,甲方可以选择让乙方继续匹配设计服务商,或:向乙方书面申请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8.3如有证据表明设计服务商存在延期提供方案(含修改方案)、拒绝修改方案、提供低劣方案(经证实提供的产品设计方案主体部分无法批量工业化生产的均算作低劣方案,双方协商情况除外)、提供抄袭方案、私自转卖中标方案或审核期间的设计方案等违约行为,一经落实,乙方将退还甲方已经支付乙方的、仍处于资金托管状态的该项目的设计费用。
8.4由本协议产生的设计成果,对于甲方未选中且未支付设计费的设计方案,设计服务商享有所有权,甲方不得私自对其未选中且未支付设计费的设计方案复制、改编、剽窃、模仿、抄袭、二次创作或给予第三方或自行生产销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设计服务商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8.5以上违约金的约定不足以弥补受损方所受损失的,受损方有权继续追偿。
8.6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节点,若责任方未能按时完成预定任务的,须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合理说明,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未作出说明的或理由未得到对方认可的,均算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受损方相关损失。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时间节点变动,则顺延协议期限,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9.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9.1如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因甲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造成合作终止的,设计服务费不予退还给甲方;因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造成合作终止的,乙方应将设计服务费退还给甲方。
9.2双方合作过程中,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0.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其他
11.1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任何口头协议或通知无效。
11.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通知”、“告知”、“确认”、“同意”、均应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中文形式通过来设计工业设计服务平台(www.laisj.com)提交、点击“确认”或“同意”或通过公司指定联系人的企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信函(邮政、快递或专人派送),送达以对方收到日期为准。甲方承诺不通过电话、QQ 等不易追溯的方式进行。
11.3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行政当局的行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整变化、资质或行政许可失效或变化,或其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未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本协议约定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时,双方应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11.4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及附件所述之“产品”,指经此协议项下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成果加工形成的产品,具体以本项目的设计交付物为准。
11.5如无特别说明,此协议及其附件中所提及的“专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此协议约定的设计方案开发出来的产品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等。
11.6如无特别说明,此协议及其附件中所提及的“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7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9备注:


(以下无正文)

手板及模具服务

条款与条件

1.开发项目描述
1.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开发任务。
1.2在符合本协议的条件下,乙方可聘用第三方来完成服务。
1.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开发任务之达成所必需的数据、资料、设施和其他条件,并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配合。若因甲方未履行其职责而导致开发终止或开发进度拖延,乙方有权对受影响的交付时间表做相应调整,并要求甲方支付因该等拖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甲方同意此等情事并不构成乙方迟延交付或违约之认定。
1.5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作进度报告。报告应采用双方同意的形式并含有双方约定的内容。
1.6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可根据需要对规格进行修改或增加,此类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前述变更所导致的损失和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2.授权和认证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项下开发项目之完成如需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授权,或需获得政府机构或第三方之批准、认证和/或许可,应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之协助。

3.交付和验收
3.1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交付规定的技术资料、文档及其他可交付物(“可交付物”)。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没有义务对因不可抗力、甲方提出工程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所导致的瑕疵、开发迟延或失败负责。
3.2乙方依约提供可交付物后,甲方应在交付日后3日内完成对可交付物的验收,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完成验收亦未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则应视为已验收合格。若可交付物存在任何与双方约定之规格、质量标准或验收标准不符之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正上述瑕疵,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交付可交付物。
3.3在甲方接受可交付物后,乙方同意按双方书面约定对甲方提供技术支援,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开发费和发票开具
4.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约定之开发费用,若甲方未依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开发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视情况暂时中止产品的开发直至甲方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若甲方迟延付款达7日,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生之全部损失。
4.2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发票由乙方全额提供,在收到甲方相应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如甲方是一般纳税人,乙方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需提供必须的开票资料。

5.保证和补偿
5.1乙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于本协议项下提供之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之情形。但该保证不适用于任何因遵循甲方要求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之知识产权侵害,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由甲方提供、要求或指示之设计、技术或材料用于产品开发,由该技术、设计或材料所衍生之侵权争议;
(2)与其他软、硬体组合使用之情形所衍生之侵权争议;
(3)甲方及其客户将本产品作超出乙方产品说明书中明示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所衍生之侵权争议;
(4)甲方及其客户自行变更、组装、改造乙方所提供之产品所衍生之侵权争议。
(5)若因乙方违反本条保证而导致甲方涉任何索赔、禁止、交涉、诉讼时,乙方应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5.2甲方保证其为实现本协议目的而提供或披露于乙方的甲方原有技术及其它技术资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乙方因遵照甲方的要求、采用甲方提供或指示之设计、技术或材料、或因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而涉任何索赔、禁止、交涉、诉讼时,甲方应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6.保密
6.1双方同意接收方接收之文件、资料、讯息中如含有揭露方或其供应商之机密讯息或营业秘密,则此等文件、资料、讯息(“机密资讯”)均为揭露方所有,并承认该讯息体现出非常有价值之著作权及营业秘密。

如前述之机密资料(i)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有形形式作出,揭露方应以显著方式作出“机密”或其他类似标示;(ii)若以口头形式作出,揭露方应于揭露时即口头声明其机密性,并于揭露后30日内以书面文件向接收方予以确认,该书面文件应包含前述机密资料之概要且应以显著方式作出“机密”或其他类似标示。
6.2接收方将维持揭露方机密资讯之机密性,并以谨慎注意义务防止该资讯向他人揭露。接收方仅能在本协议之目的范围内使用机密资讯,其承诺除为履行本协议需要外,绝不向任何第三方揭露此机密资料,不论直接或间接。
6.3如接收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揭露方之机密资料为下列资讯之一者,则接收方对该资讯不负保密义务:
(1)该资讯为接收方在不违反本合约义务的情况下从公共领域获得;
(2)该资讯为接收方于揭露方揭露该资料之前合法获得;
(3)该资讯由接收方在未使用揭露方机密资料且未违反本合约所约定之义务前提下,独立开发所得;
(4)该资讯由接收方于第三方处获得,且该第三方就该资讯对揭露方无保密义务;
(5)该资讯由揭露方书面授权公开或泄漏。

7.期限和终止
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如遇下列情况,经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可终止本协议:
(1)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且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三十(30)天内改正的,则本协议在上述三十(30)天期限届满时终止。
(2)如果任何一方宣告破产、无力偿付到期债务、因其他事由丧失履约能力、资产被受让或被其他债权人接收,另一方可经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专案开发协议。
7.3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本协议[开发费和付款]、[保证和补偿]、[保密]及[期限和终止]及其它依其性质应当延续其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8.一般条款
8.1独立主体: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始终都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设定任何义务或责任。乙方或其助手、职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8.2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之权利及义务。
8.3不可抗力:任一方均不对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政府命令、骚乱等其不能合理控制的原因引致的延迟履行或不履行承担责任。受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提供当地相关政府、商会、主要媒体及其它权威机构的证明。
8.4修改:本协议(包括附件)构成当事人间完整的协议,取代当事人于签署本合约前所为任何约定与协议。对本协议所为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的约定,非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不发生效力。
8.5非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8.6可分割:如果本协定或专案开发协定中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以及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的其他部分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8.7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本协议当事人就任何因本合约、或附件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或请求,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此等争议。如任何当事人间无法达成解决合意而须提起诉讼者,则该等争议或请求应以乙方所在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8.8副本和签署: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提示
已经存在待签订的合同,请继续完成支付,或作废待签订的合同后再生成新合同。
退出成功